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章程
(2009年6月16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
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英文名為QingHa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第二條 協會性質為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企業單位和專業人士組成的地方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道德風尚,遵守行業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和依靠全省安全防范企業單位和專業人士力量,積極推動安防技術的使用和產品的開發,強化安全防護和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全省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創新和健康發展,為“平安青海”、“和諧青海”、“幸福青海”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理單位青海省公安廳的業務指導和青海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香格里拉路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范圍如下:
(一)開展安防行業情況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向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本行業相關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的意見和建議。
(二)及時了解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開展創建安防行業誠信企業活動,組織安防行業的人才、技術和職業培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負責安防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安防工程的論證、評估、審核、驗收活動,組織省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技術展覽會和展銷會,推動橫向聯合和技術合作。
(四)組織安防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掌握業內企業的經營、服務、合作、發展等情況,為行業系統提供咨詢服務。
(五)按照政府要求和委托研究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協調會員企業之間在開發、生產、經營及技術合作、技術引進中的爭議糾紛,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出版行業內部刊物,運行協會網群,組織開展安防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七)承擔政府部門安排和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可吸收少量個人參加,由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熱心于行業業務的專家、學者組成。對熱心支持和參與本行業協會工作的省內外知名人士,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參加行業協會的有關會議。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二)擁護親遵守協會的《章程》;
(三)在協會(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業績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的程序是:
(一)填寫并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團體會員交驗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
(三)經協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三)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經過協會理事會協商同意后方可退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勉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召開和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大會負責。
協會理事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單位總數的五分之一;副理事長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成員總數的10%;申請理事需成為協會會員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與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協會主要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規問題處理意見,研究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全會,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違法亂紀行為;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六)任理事一年以上;
(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決定和完成協會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托召集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支持根據經濟社會和安防行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立協會無人機分會、涉密分會、民兵預備役等組織,其中無人機分會、涉密分會等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在協會統一領導下依據協會《章程》和分會規定發展會員,開展相關行業工作業務。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任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成員由協會秘書處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據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協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發現與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并提出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須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必要時可發會議紀要或文件。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四條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新時代中國特色發展之路。
第三十五條 協會同意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在協會設立中國共產黨支部委員會,并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支持黨支部開展黨建工作。
第三十六條 協會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和政治領導作用,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推動行業發展,并領導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時,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相關情況,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工作。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征求上級黨組織對協會及黨支部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協會支持黨員參加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三十九條 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交叉任職或兼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黨的紀律檢查機構領導。
第四十條 協會支持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組織內違紀黨員;支持黨組織對協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安防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相關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的《章程》,須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亦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并提出終止建議。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全表決通過,并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程章》經2009年6月16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8年1月22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三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2018年12月14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三屆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