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證書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
監事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青海省安防協會利益,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資產及財務管理,根據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監事會是青海省安防協會內部監督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對青海省安防協會財務工作及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作為青海省安防協會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獨立行使監督職權。
第四條 監事會向青海省安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
第五條 監事會成員由5-7人組成。由青海省安防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監事會設主任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章 監事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七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2)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3)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4)對負責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5)向業務監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參加理事會;
(7)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8)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9)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10)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11)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12)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八條 監事會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休會期間,履行監事會日常監督職能;
(四)代表監事會向青海省安防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五)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會主任可以要求青海省安防協會秘書處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提供工作便利。監事會主任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應服從監督。監事會在履行監督權時,針對所發現問題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書面通知,要求予以糾正;
(二)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與核實,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審計評估,費用由青海省安防協會承擔;
(三)對違反法律、法規和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
第十條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能代替理事長、副理事長履行職責,也不能代表青海省安防協會進行任何經營活動。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監事
第十一條 青海省安防協會監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任期五年。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在任期屆滿前,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熟悉并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以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以及宏觀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青海省安防協會工作;
(三)能夠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辦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五) 能夠維護青海省安防協會利益,對青海省安防協會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青海省安防協會監事:
1.在青海的安防協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姻親等特殊關系人,足以影響其獨立行使職權的。
2.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出的監事,該選舉無效。
第十三條 監事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代表大會同意外,不得泄漏青海省安防協會秘密;
(三)監事發現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分支機構負責人有違反法律、法規、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或損害青海省安防協會利益的行為,應及時向監事會主任報告,由監事會主任召集監事會會議商討處理意見;
(四)監事應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學習,注重調查研究,提高業務能力;
(五)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的規定,給青海省安防協會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監事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監事會決議致使青海省安防協會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參與決議的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的行為或嚴重不適任的事由時,會員代表大會可將其免職。無正當理由被免職的監事,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第十六條 監事可以辭職。監事提出辭職,經監事會批準即失去監事的身份。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監事人數少于5名時,由監事會主任或監事協商提名,理事會確認,可任命臨時監事,待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追認或另行補選。
第五章 工作檢查
第十八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定期對青海省安防協會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頻次為1-2次。監事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開展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青海省安防協會有關資產、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財務、資產狀況,向員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責任人作出說明;
(四)向工商、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安防協會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次工作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
(二)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
(三)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
(四)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不得向外透露前款所列檢查報告內容。
第二十二條 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由監事會主任簽署,根據需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資產安全、造成資產流失或者侵害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協會財務負責人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重大經營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六章 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和其他監事組成。監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邀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定期會議應在10天前,召開臨時會議應在3天前,將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送達全體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時,通知應記載與議題有關的必要參考資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主要議題一般應包括:
(一)審核青海省安防協會年度財務報告,從監督角度提出監事會的分析意見及建議;
(二)重點分析評價青海省安防協會預算執行情況、運行狀況、資產質量;
(三)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審議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五)議定對理事會決議的復議建議;
(六)討論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規定和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事會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青海省安防協會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青海省安防協會利益受到損害,理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青海省安防協會利益;
(三)對青海省安防協會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青海省安防協會管理人員提供有關咨詢意見;
(四)監事會對某些重大監督事項認為需要委托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提出專業意見;
(五)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當出席會議。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應事先向監事會監事會主任請假,并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但委托書中應寫明授權范圍。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委托表決的,視為同意依法召開的監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決議要由監事記名表決,監事在表決時各有一票表決權。一般事項的表決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有效。下列事項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贊成才能通過:
(一)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二)以青海省安防協會名義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三)組織對特殊事項進行調查和咨詢。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監事會辦公室人員擔任,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對本人在會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后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決議等作為監事會工作檔案,由監事會辦公室保存。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主任監督執行。
第三十六條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事代其行使權力,應視為無行使職權能力,由監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更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工作中所發生的經費由青海省安防協會專項列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青海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安防協會章程對監事會工作做出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青海省安防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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